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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356体育在线(亚洲版)官方网站纵横股份(688070):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作为其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行本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说明与承诺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网络核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鉴于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纵横股份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本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交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持有的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7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718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基本情况如下:
研发、生产(另设分支机构或另择经营场地经营)、销售电子 产品、无人机、航空器、航空设备及零配件(不含发动机及螺 旋桨);研发、销售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机械设备、软件并 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 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1月12日核发的“证监许可[2021]110号”《关于同意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及上交所于2021年2月9日核发的“上证公告(股票)[2021]25号”《关于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公告》,公司首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1年2月10日起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纵横股份”,证券代码为“688070”。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4]11-232号)、《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4]11-231号)、纵横股份《2023年年度报告》《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公司章程》及公司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上交所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纵横股份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述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纵横股份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纵横股份具备实施本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载明的主要事项
2025年2月24日,纵横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计划相关的议案,《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事项包括: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等。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的说明,本计划激励对象共计97人,为公告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含合并报表分、子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也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10.4条的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75.5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758万股的2.00%。未设置预留权益。
截至《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经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处于有效期内,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为175.50万股,加上本次拟授予的175.5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有效期内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351.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758.00万股的4.01%。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
2、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也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种类及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上市规则》第10.5条第(二)项及《自律监管指南》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分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及《上市规则》第10.8条的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的授予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日将根据最新规定相应调整。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亚洲bet356体育在线官网,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归属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计划的禁售期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计划关于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上市规则》第10.7条的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授予价格为每股21.68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1.6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1.68元/股,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占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3.36元的50.01%;
(2)占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9.72元的54.59%;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8.47元的56.35%;(4)占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8.21元的56.73%。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自主定价,定价依据基于公司自设立以来专注于工业无人机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整体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水平,部分产品和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是国内工业无人机领域规模领先、最具市场竞争力的企业之一。公司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需要大量优秀的软件、硬件研发人员以及行业专家的储备,以保证企业拥有持续的研发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战略目标。
秉持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本激励计划合理设置授予价格和归属条件,以合理的价格授予限制性股票有利于公司吸引、留住更多优秀人才,使公司在行业竞争中获得人才优势。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以21.68元/股确定为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本激励计划顺利实施,有利于稳定公司现有核心团队和进一步引进优秀人才,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合理性。
根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顾问或荣正股份)于2025年2月24日出具的《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财务顾问认为:纵横股份本计划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十章之10.6条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优秀高端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计划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定价依据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及《上市规则》第10.6条的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相应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考核情况如下表所示:
2、考核期内,上述“净利润”指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或未完全满足当年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年度所获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未满足或未完全满足上述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的,激励对象对应年度所获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净利润以及战略新业务收入。营业收入指标能够综合反映公司不同阶段核心业务发展和市场占有率的策略,能够比较充分的体现企业短中长期管理绩效与发展。净利润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同时,随着国内大力发展低空经济亚洲bet356体育在线官网,全国多地陆续发布积极政策支持,低空数字经济迎来广阔发展机遇,2024年公司推出纵横昆仑系列无人值守系列产品,作为低空数字经济运营服务市场的核心载体,以“无人值守无人机系统+云平台+AI”,促进下游数据化、常态化、规模化应用,与传统行业应用及政府社会治理相融合,将成为未来重要的业务增长点。此外,公司IPO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所研发的大载重无人机“纵横云龙”系列产品已完成产品研发定型,具备长航时、短距起降、使用便利、载荷大等突出优势,产品竞争力强,目前正推进国内外市场开发工作,也是公司的战略新产品。综上,面对当前公司发展历史性的战略机遇期,公司将积极拓展战略新业务,促进公司经营质量稳步提升。战略新业务收入可以有效衡量公司对创新业务的发展决心,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是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指标数据可以单独统计和审计。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具有可实现性,具有较好的激励作用。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计划激励对象的授予条件及归属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及《上市规则》第10.2条、第10.7条的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纵横股份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提供担保,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1. 2025年2月24日,纵横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同意提交纵横股份董事会审核。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2. 2025年2月24日,纵横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计划相关的议案,本次会议不存在关联董事,无需回避。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3. 2025年2月24日,纵横股份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计划相关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亚洲bet356体育在线官网。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4. 2025年2月24日,荣正股份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本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优秀高端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1.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需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 监事会需对本计划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3. 公司需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4. 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5. 股东大会需对本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及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公司应对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纵横股份已依法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纵横股份尚需依法履行上述第(二)部分所述相关法定程序后方可实施本计划。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之“(二)本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所述,《激励计划(草案)》明确规定了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分、子公司)任职的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对激励对象的劳动关系核查、查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上交所网站()、深交所网站()、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12309中国检察网(),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已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述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综上,本所认为,本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10.4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必要文件。此外,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当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出具的说明及承诺,公司确认并承诺,不存在公司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情形,包括为其提供担保,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纵横股份实行本计划的目的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及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公司的说明及承诺,公司确认本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相关会议文件,本计划的拟激励对象中不包含公司董事或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本所认为,在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本计划时,不存在需履行回避义务的关联董事。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纵横股份具备实施本计划的主体资格;2.纵横股份为实施本计划而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3.纵横股份已依法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纵横股份尚需依法履行上述“三、本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之“(二)本计划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部分所述相关法定程序后方可实施本计划;4.本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10.4条的相关规定;
5.纵横股份就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尚需根据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