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动化焊接技术论文范例6篇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管理办法的
- 焊接及自动化毕业论文525篇
- 亚洲bet356体育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联系人: 张生
手机: 13800000000
电话: 400-123-4567
邮箱: admin@bet356体育在线(亚洲版)官方网站-欢迎莅临Welcome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bet356体育在线(亚洲版)官方网站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管理办法的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规范我市技术标准文件的制定程序,保障技术标准文件的质量,充分发挥技术标准文件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及《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技术标准文件的制定程序,保障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标准文件包括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农业地方标准)和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以下简称指导性技术文件)。
第三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标准文件的立项、组织审查和发布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技术标准文件发布前的法律审查工作。
第五条制定技术标准文件,应当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社会与经济发展为目的,坚持广泛参与、协调一致、统一管理和适时适度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且需要统一规范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特区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全市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本行业内的技术标准文件项目,并确定牵头起草单位。我市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可以提出技术标准文件制修订项目建议,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到市主管部门(项目建议书和汇总表见附件1、附件2)。
第十二条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代表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查,根据专家审查意见,确定全年技术标准文件拟立项项目。
公示期间收到异议材料的,市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对有充足证据显示不宜立项的技术标准文件项目,不予立项。
第十五条市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受理临时性标准立项申请,市政府有相关工作任务要求的除外。临时性申请标准立项,应当提交标准立项申请文件和标准立项必要性报告,并填写《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制修订项目任务书》(一式2份,见附件3)报市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技术标准文件前,应当对相关的技术或管理发展现状、国际国内标准现状进行充分调研。
第十八条技术标准文件起草完毕后,应当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标准编制说明。其中标准编制说明的内容应当包括标准任务来源、立项背景和意义、主要编制过程、主要技术指标的确定依据、征求意见过程中主要分歧条款的处理情况以及实施标准的相关建议等内容。
第十九条技术标准文件起草完毕后,应当组织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应综合采用网络、书面以及会议等形式,确保各相关方能够知晓相关标准信息。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二十条征求意见结束后,牵头起草单位应当将收集到的意见汇总整理,认真进行分析讨论,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对不予采纳的意见或建议说明原因,并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4)。
第二十一条牵头起草单位根据征求意见情况组织对标准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一并报送市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市主管部门收到标准送审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组织开展专家评审;不符合要求的,由牵头单位组织进行补充征求意见,对送审材料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二十三条专家评审采取评审会的方式进行。评审专家由该领域内资深从业人员、标准化专业人员、法律专业人员以及相关部门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
第二十八条对通过评审的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将专家意见逐一记录,填写《评审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5),根据专家评审会的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
第二十九条对未通过评审的标准,由牵头起草单位组织对标准进行修改,市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次组织专家评审。
第三十一条市主管部门收到标准报批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提交市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查。
第三十三条技术标准文件发布后,市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发布后的标准文本报市政府公报室公布。
第三十六条技术标准文件发布后,需要进行修订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牵头起草单位提出修订申请,修订程序遵循标准制定程序。
第三十七条技术标准文件发布实施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牵头起草单位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对相关技术标准文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深圳市行政机关制定技术标准文件指导规则》(深质监〔2005〕143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